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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响应证监会号召,修改完善《公司章程》
作者: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10-15 预览量:421
      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股票市场长期投资吸引力的必要条件,也是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石。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要求上市公司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强调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明确要求。     接到江苏证监局转发的证监发〔2012〕37号文件后,公司立即组织管理层结合目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学习讨论,通过对比股份公司历年的分配情况后,总结了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的不足。随后,公司按证监发〔2012〕37号文件的要求召开了六届六次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部分提出了修改预案。预案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进一步增强了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明确提出在满足分配条件和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对例外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对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要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明确了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的条件,若公司拟对现金分红政策调整,须由董事会细论证后提出方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另外还强调了股东大会在审议分配方案时,应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等。     2012年8月14日,股份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改预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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