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集团关于氨水的招标函
作者: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2-24 预览量:358
一、标的物名称:氨水(工业,含量≥20%) 二、采购数量:年总量约 6000吨 三、标准及技术要求: HG 1-88-81,工业用氨水为无色透明或带微黄色的液体,氨(NH3)含量≥20%,色度≤80号,残渣含量≤0.3g/L。 四、交(提)货地点及方式:招标方工厂交货 五、投标截止日期: 2016年2月26日11:00 开 标 日 期: 2016年2月26日11:00 六、交货时间及数量:2016年3月~2017年2月,每月以招标方实际通知送货数量为准。 七、验收标准及数量确定:中标方必须随货提供产品分析报告给我方收货人员,货到招标方质检部门取样分析检验,合格后卸货,否则做退货处理,产生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八、付款方式:每月货到后,中标方按招标方收货凭证(磅单),开据含13%增值税发票给招标方,招标方次月给付货款,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九、报价及有效期(投标方填写):本标书的标的物报价:银行承兑价为 元/吨,报价有效期12个月。 十、开标、中标及流标: 1、开标: 采供中心将提交评标委员会,在确定的开标时间共同启封;对各投标方报价进行评标,确定最合适的中标方。 2、中标: ⑴质量合格前提下,最低价中标。(原供应方因有欠款存在,评标中应根据当期银行实际利率换算成财务费用计算价格) ⑵同等价格下,质量指标、售后服务更好的中标。 ⑶同等价格、同等质量下,现有供应方中标。 3、流标: 招标方发现有串标、陪标等扰乱我方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本次招标流标。 十一、注意事项: 1、投标方在递交报价书时,需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一并递交。 2、投标方应保证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标,无国标强制要求的应符合我方使用要求,否则应及时调换或退货处理。 3、投标方在填写标书明细表时,不允许有空缺项否则视为标书无效。 4、标的物中需检验的品种,经招标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货否则做退货处理;中标方在一个月内出现二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为中标方无能力保障产品质量,招标方有权终止此次招标合同的执行。 不合格货品我方会及时通知中标方,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执行。 5、中标方在合同期内,如因停车检修等自身原因无法供货,必须自筹货源按时交货保障招标方的生产需求。如中标方未能按期供氨水,导致招标方应急另行采购氨水而增加的成本由中标方承担并在当期氨水货款中予以扣除。 6、本招标书中不明之处由招标方负责解释。 十二、投标方式: 投标书必须采用一次性密封投标,用密封条密封加盖供应商印章。异地供应商可通过特快专递密封报价(为保障投标书到达的及时性,请采用EMS或顺丰速递),也可来人密封报价。 标书邮寄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长岗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楼1F采供中心 联 系 人:张磊 联系电话:13815488177 招标单位名称:镇江索普醋酸产业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印章: 发 标 日 期 :2016年2月19日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印章: 投 标 日 期 :